衡水市第十三中學學生代表大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依法治校精神,促進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常規(guī)管理,保障學??焖?、健康和持續(xù)、穩(wěn)定地發(fā)展,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在學校領導下,在政教處、督察處指導下參與學校學生常規(guī)管理的學生權利機構。
第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任務
1、發(fā)揮和廣大同學的橋梁紐帶作用,參與學校學生的常規(guī)管理,維護學校和廣大同學的利益,反映同學的意見和要求,推動學校的各方面工作。
2、倡導和組織廣大同學以自我約束、自主管理、自我發(fā)展、自覺行動的“四自”德育模式為方針,創(chuàng)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huán)境。
3、指導學生組織廣大同學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活動,推動校園文明建設,創(chuàng)造富有特色的文化氛圍。
第二章 學生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及權利和義務
第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成員由各班班長和學生會成員組成。
第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一切權力屬于學生,學生通過學生代表行使權利。
第六條 學生代表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向學校反映情況和問題。
第七條 每學期召開一次全體代表大會。學生代表每屆任期為一年,可以連任。
第七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開,一般決議應得到與會正式代表的半數(shù)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第八條 學生代表行使以下權利:
(一)學生代表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學生代表有對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會年度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三)學生代表有對學生代表大會和學生會工作進行監(jiān)督和批評的權利。
第九條 學生代表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學生代表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集體或其他同學的利益。
(二)學生代表有維護學生代表大會聲譽、執(zhí)行大會決議的義務。
(三)學生代表有義務協(xié)助學校及學生會的日常工作。
(四)學生代表有義務及時準確地了解學生的情況并及時反饋給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條 學生代表如不履行代表義務或者犯有嚴重的錯誤,學生代表大會可以經(jīng)過討論決定,通過審議終止其學生代表資格。
第三章 班級管理
第十一條 各班班主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確定班長、副班長、班委成員。第十二條 各班班委在班長的帶領下,共同協(xié)助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中安全、紀律、衛(wèi)生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各班班長在班主任的帶領下,每周召開班會一次,向本班學生傳達學校的管理工作或重要的活動安排,以及班級管理中的各項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各班班長及班委在工作中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做好班級管理中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 各班要緊密結合本班、本年部、學校的實際,開展各具特色的班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各班班長及全體班委成員帶領本班學生弘揚正氣,形成良好的班風、學風。
第十七條 積極參加學校的各項活動,力爭取得更好成績。
第四章 學生會管理
第十八條 學生會組織機構
1、學生會下設五部:文宣部、衛(wèi)生部、體育部、紀律部、安全部。
2、學生會設立主席一名,副主席兩名,部長五名。
3、會員個人必須服從組織,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下級服從上級。
4、學生會干部應當經(jīng)常聽取其他同學的意見,既要向政教處、督察處請示、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解決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問題。學生會成員要使同學對學生會內的事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
5、學生會實行由政教處、督察處統(tǒng)一領導和主席、部長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各部直接領導相對應的班委委員。
6、學生會成員在工作中,要以身作則、公平公正、團結協(xié)作。
第十九條 學生會分工
1、主席:負責全面工作。主持召開學生會各種會議,制定計劃和檢查工作,抓好各班班委工作及三位一體勸導工作。
2、副主席:協(xié)助主席、團結部長抓好所轄部的工作。
3、部長:各部設部長1人
(1)文宣部長,負責與各班班委宣傳委員,做好宣傳工作。協(xié)助政教處、督察處、團委管好廣播、宣傳欄、黑板報、政治學習、知識競賽、建議校園文化建設等。
(2)衛(wèi)生部長:負責組織校內外公益服務、義務勞動、衛(wèi)生檢查,召開衛(wèi)生委員、勞動委員會議,宣傳介紹衛(wèi)生健康知識等。
(3)體育部長:負責早操、課間操、眼保健操的組織工作,負責每周一和重大節(jié)假日的升旗工作,組織開展經(jīng)常性體育活動、體育比賽。
(4)紀律部長:負責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的檢查和匯報工作。
(5)安全部長:負責校園內、教室、宿舍內的安全隱患檢查和匯報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在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時,學生應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反映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學生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由學校政教處、督察處負責解釋。




